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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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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小区居民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大家来学习物业管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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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5-6-25 02:22:00 | 只看该作者
<P>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以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而停水电吗? </P><P>问题解答: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该小区开发商组建成立,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某日,开发商给该物业管理公司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系分期付款购房,但其入住后却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开发商为此要求对该住户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措施,以迫使该住户及早交款。
该物业管理公司遂照此办理,使得该住户无法正常生活,导致该住户的强烈不满。
分析这个案例,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价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均应一致。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反之,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权利一致。可是两种法律关系混淆就不行,不能说没有履行这个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就不能享有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这样做就会导致责权利不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户,同时是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他未按期交纳购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可以双方谈,也可以打官司。
但如果该住户已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等,这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而其他人(包括开发商)则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
现在开发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电的方式使住户按时交款,其实质就是:由于住户未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的义务而不能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这显然是对住户合法行使权利的阻挠,是不对的。
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对住户停水、电,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更是不对的。假设该住户欠交物业管理费或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在这时候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停止水、电等的供应。但即便是这个时候,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同及法律行事,而不是听命于开发商的调遣。</P>
12#
 楼主| 发表于 2005-6-25 02:22:00 | 只看该作者
<P>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罚款吗? </P><P>问题解答:
从法律角度来讲,罚款就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不存在所谓“行政处罚罚款”与“经济处罚罚款”之分。除行政处罚之外,所有的相似情形都不能再称之为“罚款”。既然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那么设定和实施罚款行为就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法律依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处罚法》之规定的。
其一,很多物业管理企业的心态和指导原则不对,没有把自己当作提供服务者而当作了管理者,所以在工作中就有很多与其职能不符的做法,随意罚款就是其中之一。消除其对职能、权利的错误理解,将对其正确定位自己、理顺关系、提高服务质量,都有一定的意义。其二,一些装修人员在施工区域吸烟以及搬家公司损坏了电梯都可能被罚款,这些行为只是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民事损害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制止,也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但不能罚款。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实际损失和违约责任为准。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即使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使用违约金和赔偿金进行管理。</P>
13#
 楼主| 发表于 2005-6-25 02:22:00 | 只看该作者
关问题:
开发商未经同意在我们的楼顶上架设广告牌,怎么办? <P>问题解答:
小区的楼顶属全体业主公共部分,架设广告牌等事宜,应与业户签订协议或征得大多数业户同意,且安全,不影响居民生活,符合市政市容要求,所收费用,用于小区管理,全体业户受益。如此,小区居民应支持协助,反之,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解决。</P>
14#
发表于 2005-7-7 18:30:00 | 只看该作者
太多了,慢慢看.......
15#
 楼主| 发表于 2005-7-19 21:51:00 | 只看该作者
<P>仅仅看了还不行,要维护自己的权利。</P><P>不过,成都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还相对较少,因为利益不大。北京有一个小区,业主起诉物业胜诉,收回的权益达到2000万之巨,怪不得物业管理现在这么热门了。</P>
16#
发表于 2006-1-2 02:20:00 | 只看该作者
<P>你们啥子都没看都</P>
<P>我是借地方灌水的</P>
请大家文明上网。文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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